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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年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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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9 21: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0年12月18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全文如下: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六、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06-9-9 21: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一步对非营运车辆的报废还要放宽一些:http://www.myhafei.net/bbs/read.php?tid=4423
新的机动车报废标准将于年内出台。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将取消非营运小型、微型乘用车以及专项作业车的报废年限规定,对其他车型的延长报废年限进行调整,把行驶里程从强制报废指标变为参考指标。但新标准强化了车辆的技术状态及安全、节能、环保指标。据悉,新标准对车辆排放要求将更加严格...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自注册登记后第21年起、专项作业车自注册登记后第16年起,其安全技术检验增加功率检验项目。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专项作业车在进行功率检验时,底盘输出功率不得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60%或最大净功率的65%。同时,新标准提出,在一个机检周期内的车辆,安全不合格、环保不达标将强制报废。功率检验项目也将取代现有的油耗项目,以淘汰性能指标较差的车辆。
发表于 2008-11-8 23: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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