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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出实施细则:车辆被盗抢可退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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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2 15: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年初出台《车船税暂行条例》后不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实施细则,对车船税的征收进行了规范。其中,进一步明确小型轿车每年的车船税标准为360-660元。
   《细则》的一些规定意味着今后车船税将可能与交通强制保险一起缴纳。根据《细则》第17条规定,已完税或者按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此外,《细则》还强调了车辆被盗抢可以退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发表于 2007-2-13 07: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车主要遭殃了
 楼主| 发表于 2007-2-13 09: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据说小排量车好像没那么多钱。
发表于 2007-2-13 12: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反正不是什么好事,这帮人就会枪钱
发表于 2007-2-13 17:3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车主都是唐僧肉,谁见了都想吃一口
发表于 2010-6-13 01: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6-13 07: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6-14 12:28: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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