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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交流] 放倒钩抓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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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18: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近日发生一起“放倒钩抓黑车”事件:


一位高收入白领发帖称,自己好心让一名声称胃疼的路人搭便车,却被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定性为“非法营运”,因此不仅车被扣留,人还被“扭手臂卡脖子”。这个帖子经由韩寒在博客上转发后,在网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某报近日A32版刊登一令人气愤的消息:上海——就是当年北京杨某闹事的地方,交通管理大队放出“鱼钩”,自称胃疼,央求车主搭他一程,车主同意后,终被七八个人拖出车外,双手反扣,卡脖子,搜去证件,扣车,罪名是“非法营运”。但是车主一分钱没收,只是助人。最后被罚10000元加200“保管费”了事。

爆上海好心车主被“钓鱼”后与执法大队的对话
执法大队的电话
非常可笑的是,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有投诉电话,虽知道这好比是向狼控诉狼崽子不好,还是拨打了这个电话。 昨天有收到回电。
大队:你是XXX


答:是的
大队:你那事情你知道了吗?
答:知道什么?
大队:你非法开黑车的事。
答:我向你要申诉的就是不是开黑车,我是私家车,在去公司的路上
大队:那个人要上你的车


答:我开始没让他上,后来他说胃很痛,就在前面,打不到车,叫我帮忙带他一段
大队:他说叫你带你就带?你认识他吗?
答:不认识,他说胃疼啊,我开始说是私家车不带,后来心一软就让他上车了。
大队:他胃疼关你什么事?
答:。。。。。沉默一会
答:不是说要开世博吗,不是说要展现上海市民风采么?不是要热心对外国友人施以帮助么?


大队:。。。。。沉默二秒,你认识他吗?说这些干什么?
答:我是说**号召我们做这些,这些不是市民公民提倡做的吗?
大队:你让他上来就是想做非法营运?
答: 你怎么可以这样说,那地震灾区捐款捐物,那些人全国人民认识吗?我也捐了,但我估计你 和 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没捐。
大队:你别扯这些,不认识你让他上车干吗?
答:我确实是他说胃疼要上车心软才让他上来的


大队:你不认识让他上来就是开黑车。
答:雷锋帮助的那些人他都不认识。
大队:(一下子爆发) 喔哟,你还自比雷锋了,你还能了。

钓鱼式执法逼出最牛私家车流行贴:拒绝一切搭载求助

钓鱼式执法逼出最牛私家车流行贴:拒绝一切搭载求助
发表于 2009-10-11 18: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人也太扯了!简直是人渣!
发表于 2009-10-11 18: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黑龙江规定政府人员工作不当致上访将被追责http://news.QQ.com  2009年10月11日16:04   新华网    我要评论(0)
  新华网哈尔滨10月11日电 (记者李建平)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发展环境,黑龙江省日前出台实施了《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规定,政府行政执法人员违法采取行政措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将被追究责任。

  这部10月起正式实施的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损害发展环境的行政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其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违法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者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行政机关效率低下,工作人员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不文明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失察或者监管不力的;强制行政相对人订购报刊、书籍、杂志、音像制品等行政行为,都将被追究责任。

  法规还对各级行政执法人员所需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由承办人直接做出的违法行为,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违法行为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导致违法行为的,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违法行为的,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因上级批复、决定错误导致违法行为的,由上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对于构成违纪的行政执法人员,将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采取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执法资格和调离执法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
发表于 2009-10-11 19: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车贴挺不错的 只是字体不好看 而且不太显眼  
当车贴不错
发表于 2009-10-11 19: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0-11 19: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河蟹社会!
发表于 2009-10-11 19: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新闻播报了。被钓鱼的受害者已经起诉了。一告到底。声援受害者
鄙视钓鱼执法。
发表于 2009-10-11 19: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0-11 19: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0-11 20: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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