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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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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22: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汽车报废标准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年、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口起施行。在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允许本标准发布后12个月之内报废。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发表于 2007-9-24 20: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过时了,现在是营运性车辆8年强制报废

非营运的轿车不强制报废,但15年后每半年检测一次,排放和功率达标的,可以继续使用
发表于 2007-9-26 16: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儿营运车8年也没报废呀,转为自用车使用
发表于 2007-9-26 20: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是地方土政策
发表于 2007-9-27 01: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租不是5年么?
发表于 2007-9-27 13: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也是5年,的士
发表于 2007-9-28 21:5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偶这里TAXI好象6年 偶这里TAXI牌要75W
发表于 2007-9-28 22: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生意这么好呀,我们这儿三四十万.

98年买了个,99年又卖了.没赚到钱

要不现在身家也50W了吧.
发表于 2007-9-28 22: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儿小城市,的士牌照要十四,五万.
发表于 2007-9-28 22: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人民真有钱啊,75W能赚回来吗?是不是逮住一个乘客就往死里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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